当前位置: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 > 专业领域> 拆迁纠纷>

征地拆迁手续是怎样

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时间:2021-08-06

一、征地拆迁手续是怎样 (一)征迁前期准备 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一、征地拆迁手续是怎样

(一)征迁前期准备

1、区建投公司、区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管办)按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时限要求与用地单位对接并完成项目的立项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等手续的办理。

2、国土分局牵头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及用地指标审批等相关手续;区建投公司按项目负责办理拆迁公告或房屋拆迁许可证。

3、根据市规划局确定的项目规划红线,区市容局、街道办事处对项目所涉地块,逐户摄像,制作完整的每户原状影像资料;区市容局根据市查违领导组确认的地形图,核查违法建设户及其面积。规划分局负责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拆迁地块违法建设的界定;配合办理被拆迁项目的规划审批文件等资料。

(二)摸底丈量、复核

1、区建投公司按程序确定进场摸底丈量的拆迁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地块的丈量摸底工作。

2、区拆管办牵头组织召开项目拆迁丈量摸底进场会,确定丈量摸底完成时间。

3、街道办事处按丈量进场的时间要求,组织安排人员支持配合。

4、丈量摸底的拆迁公司对摸底丈量情况按三榜公示内容需要,即混合、砖木、简易三类房屋及其附属物登记造册,按照户籍证明、结婚证明、计生证明核定常住人口,力求准确无误;区建投公司和街道办事处确定现场监管负责人和责任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征迁地块的户籍资料;区拆管办派驻街道负责人为摸底丈量复核责任人,以拆迁公司丈量摸底的相同科目进行跟踪复核,复核面不得少于30%,并承担市政策指导组抽查合格的责任,区市容局、规划分局依法认定违法建设,将依法拆除的违法建设资料及时提供给区建投公司、街道办事处,杜绝违法建设纳入补偿范围。

5、国土分局、街道办事处组织进场丈量土地,并标明地面附属物。

6、区拆管办对拆迁公司丈量数据随机复核并在拆迁地块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现问题责成整改,并评估拆迁公司摸底丈量的工作质量,区市容局全天候巡查,执行违法建设露头就打,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三)报审材料,完善手续

1、区建投公司测算项目经费,按要求统计摸底丈量原始表,对摸底丈量情况进行小结,附逐户影像资料,一并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查,跟踪审查批复。

2、区拆管办依照市政府相关政策,结合项目地块摸底丈量的实际,会同区建投、所属项目拆迁地块街道办事处研究,制定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查违领导组审批。

3、国土分局邀请市国土测量大队和建设单位进场土地面积测量及确定土地类别和附属物。

征地拆迁手续是怎样

  二、关于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征地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了推进政府信息公开,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信息发布机制、保密审查、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监督保障等做了进一步规定;2012-2013年国务院针对公众关切的征地问题,将其列为了八项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一,并提出了具体推进工作要求;我部为了落实中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国土部门具体情况,印发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2013年,我部专门针对征地信息公开制定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重点就征地信息公开的范围、渠道、时限、各部门职责等进一步明确了要求。征地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12年全国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7、《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三、征用土地公告不规范

征用土地公告是征用土地的必经程序,征用土地公告分为两种,一是征用土地公告,二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新闻资讯
热点关注